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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者給國家五萬元,國家卻必須從人民的納稅錢拿廿五萬給受害人?這是不是在變相告訴我們,以後看到這種事情最好默不作聲,不然你我的稅金又要被濫用?

這樣的說法是偏激了一些,然而為何懲處只到老師?甚至這個老師還能繼續留任?校長不須負責?主任不須負責?整個行政體系的責任在哪裡?還有,家長的責任在哪裡?

這些東西只要一天沒有釐清,人民的納稅錢就會這樣被一點一滴的流失。

體罰只判國賠25萬 人本批變相鼓勵
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,花蓮縣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鋁棍連續兩天毆打五年級的黃姓學生,造成他全身傷痕累累,屁股出現大片紫色瘀青傷痕。花蓮地方法院隔年判決,林老師被判處拘役,經減刑後應執行五十天,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天,林姓教師選擇罰金處分,也被校方記大過。

...(中略)...

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判決,被害學生有雙臀瘀血等傷害,產生焦慮等創傷症候群,判決十八萬精神賠償金。父母分別獲精神慰撫金六萬元及一萬五千元。

...(中略)...

曾是林姓教師大學教授的花蓮教育大學教授蕭昭君,昨到法庭聲援被害者家屬,蕭昭君說,老師不能以「管教」為理由體罰學生,特別是林老師當時還教唆三名同學壓制黃姓學生,這是最嚴重的錯誤教育示範。

by 甘育瑋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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